| 
				打卡等级:偶尔看看打卡总奖励:109最近打卡:2025-01-07 09:14:53 | 
| 首页 > 第1期(总号:030) > 2006 > 卫生部公报
 
 
 
 
 
 卫生部办公厅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
 
 
 
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    www.moh.gov.cn        2006-04-18      信息来源: 3
 
 
 
 
 
 
 卫办医发〔2005〕292号
 
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、环境保护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、环境保护局:
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,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,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,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:
 一、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。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》(卫医发〔2003〕287号)规定,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,不论是否剪除针头,是否被病人体液、血液、排泄物污染,均属于医疗废物,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。
 二、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。使用后的各种玻璃(一次性塑料)输液瓶(袋),未被病人血液、体液、排泄物污染的,不属于医疗废物,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,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,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。
 
 
 二○○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
 | 
 |